本報訊 (記者 劉友旺通訊員張憲正清佳)在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,17歲的男孩小祁(化名)與“小女友”發生了性關係,女孩的母親發現後報警。近日,小祁因涉嫌強姦罪被晉源區檢察院批准逮捕。13歲女孩小羅(化名)的母親鄭某是一家理療店的老闆。2013年12月17日2時許,鄭某招呼完客人,準備去客房找女兒時,在樓道里聽見客房裡除了女兒還有一名男孩的聲音。敲開房門,鄭某發現女兒躺在床上,旁邊坐著一名男孩,兩人都衣衫不整。在鄭某追問下,兩人承認發生了性關係。隨後,鄭某選擇了報警。經查,男孩小祁是我市人,17歲,在忻州市一所中專就讀,通過手機聊天軟件認識了小羅。事發當天,小祁的兩個朋友來太原,他把朋友安排到小羅家的理療店。半夜,小羅讓小祁到209房間來,並交代小祁不要走樓梯,而是從窗戶爬進來,兩人隨即發生了性關係。說法:《刑法》第236條第二款規定,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,以強姦論,從重處罰。辦案檢察官介紹,對於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,我國法律曾規定為姦淫幼女罪,但2002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《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》,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,姦淫幼女已一併納入強姦罪,“姦淫幼女罪”罪名被取消。2013年10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印發《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化療飲食》,其中規定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,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,應當認定行為人‘明知’對方是幼女”。本案中,小祁是在明知小羅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,其行為已涉嫌強姦罪。雖然小祁未滿十八周歲,但由於有法律規定的從重情節,故根據“與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以強姦罪論處”的法律規定,應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。  (原標題:17歲少年涉嫌強姦被批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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